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刘**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刘**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5月,刘**未经批准,在怀柔区九渡河镇局里村村东侧占用集体土地圈墙建设钢架结构房屋一处,用于储存水果、看护果园及人员休息。经现场测绘,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06.86平方米(合0.46亩),建筑占地面积为306.86平方米(合0.46亩)。查《2013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地类为果园;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2日向刘**作出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刘**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局里村村东侧非法占用的306.86平方米(合0.46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地貌。刘**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6日,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后,刘**仍未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向刘**作出的京**柔分局罚字(2015)第A02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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