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北京瑞涛**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北京瑞涛**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3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源局于2015年5月4日作出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北京瑞涛**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在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西怡苑山庄内建房,主体已完工。总占地面积5269.32平方米,没有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京**源局认为北京瑞涛**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北京瑞涛**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其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69.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的5269.32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共计94847.76元。北京瑞涛**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已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其他义务。北京**源局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下列证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北京瑞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平谷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共平**委员会

平谷区黄松峪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黄松峪乡“盛世中华园”项目建设组织机构的通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宗地草图、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土地利用现状图(2012局部)、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笔录、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风险评估报告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源局对北京瑞涛**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3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对北京瑞涛**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3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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