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水务局与北京绿**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量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顺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顺水罚字[2013]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三中行终字第7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水务局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顺水罚字[2013]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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