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郭**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3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3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具备了执行条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