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张**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顺执字第4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40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决定》。该行政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借故拒绝履行行为义务。因此,本院预依法雇佣他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予垫付。可申请执行人则以现在不具备垫付能力为由,不予垫付,并表示如果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借故拒绝履行行为义务,人民法院应依法雇佣他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予垫付,可申请执行人则以现在不具备垫付能力为由,不予垫付,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3]第40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具备垫付雇佣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能力时,有权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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