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义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顺义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