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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丁**、王**、刘**三人起诉称:三人均为原小红门乡村民。2015年4月20日,应起诉人的申请,北京**源局向起诉人公开了其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的京国土朝阳分局罚字[2012]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确认了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未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即占用小红门乡集体土地的违法事实,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非法占用土地罚款的行政处罚。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就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非法抢占农民的土地、宅基地问题多次向北京**源局反映,但北京**源局只对违法占地的使用者进行处罚,并未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者抢占了农民的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给起诉人造成极大损失。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源局依法拆除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的违法建筑,归还农民的承包地、土地、宅基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起诉人个人提起诉讼,要求拆除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并要求归还土地,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丁**、王**、刘**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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