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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丁**、王**、刘**三人起诉称:三人均为原小红门乡村民。2015年4月20日,应起诉人的申请,北京**源局向起诉人公开了其于2010年8月2日作出的京国土朝阳分局罚字[2010]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确认了北京经开万佳国际**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小红门村南集体土地建设机械城展厅、市场用房的违法事实,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就北京经开万佳国际**限公司非法抢占农民土地、宅基地的问题多次向北京**源局反映,但北京**源局只对违法占地的使用者进行处罚,并未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者抢占了农民的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给起诉人造成极大损失。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源局依法拆除北京经开万佳国际**限公司的违法建筑,归还农民的承包地、土地、宅基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起诉人个人提起诉讼,要求拆除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并要求归还土地,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丁**、王**、刘**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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