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水务局与张**河道上建桥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水务局与被执行人张**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天津**水务局作出的宝水罚字(2014)08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罚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已拆除部分违章建筑,但对其违章建筑的桥梁尚未拆除,因拆除违章建筑的桥梁工程量较大,尚需时日。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年宝非诉行执字第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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