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蓟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不服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作出蓟公(尤)行罚决字(2015)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蓟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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