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不服被告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作出蓟公(尤)行罚决字(2015)3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蓟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刘**与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XX与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与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天津市**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水务局与张**河道上建桥执行裁定书
冯**与天津市**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天津**管理局河东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邵**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等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