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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不服被告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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