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明诉被上诉人天**海新区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行初字第02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冯**与天津市**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付**与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天津**管理局河东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蓟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天津**开发区司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强**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墨与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