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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明诉被上诉人天**海新区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行初字第02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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