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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起诉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丽行立字第8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上诉人自2003年3月起上访维权,没有任何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多次对上诉人非法拘留并劳教,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自由,请求:1、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行立字第8号行政裁定;2、撤销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作出的津*(丽)决字(2006)第284号、津*(丽)决字(2007)第Z053号、津*(丽)决字(2008)第Z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诉讼费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撤销的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作出的津*(丽)决字(2006)第284号、津*(丽)决字(2007)第Z053号、津*(丽)决字(2008)第Z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告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上诉人亦确认在所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即已收到,且上诉人所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至上诉人提起诉讼时业已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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