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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与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墨诉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受理,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墨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石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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