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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许**违法占地建住宅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宝国土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坻**源分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宝国土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4年8月份在宝坻区新开口镇八户村村北占地建住宅,占地面积161.6平方米,建筑面积55.1平方米,属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其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具有土地管理行政主体资格和作出土地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宝国土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宝国土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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