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永诉被告公安蓟县分局要求确认蓟公(五)行罚决字(2015)131号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未规避法律规定,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付**与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蓟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天津市**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水务局与张**河道上建桥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许**违法占地建住宅执行裁定书
冯**与天津市**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行政裁定书
任**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天津**管理局河东支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邵**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等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