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屈**、屈**等与石家庄**矿区分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上列五原告诉被告石家庄**矿区分局、石家**矿区人民政府行政起诉状。经审查,原告诉讼:第一项请求,要求确认被告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与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项请求,要求确认被告调整土地规划,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第三项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拆除非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上述原告的三项请求,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屈**、屈**、屈**、屈**、高**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