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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山景科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山景科创网络技术(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作为依法设立的法人,住所地为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路八维学校院内。鉴于侵权行为地,被告实际经营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故被告将本案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因此,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经询问,原告表示,如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同意将案件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实际经营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为法人的实际经营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核实,本案被告注册地虽在北京市顺义区,但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亦不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原告亦明确表示如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同意将案件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故本院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路*学校5号楼,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山景科创网络技术(北*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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