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安徽砀山*有限公司、安徽砀山*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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