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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徽**有限公司与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徽*有限公司(下称徽*公司)、钱*诉被告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原告钱*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徽*公司、钱*诉称:徽*公司于2006年7月注册成立了网站徽州大论坛,该论坛热衷于组织户外活动,钱*(网名华哥)系该论坛知名活动领队,在全国户外运动中有较大的影响力。汪*(网名仲*地板)原系徽州大论坛活动领队,2013年初离开,自行注册了徽州户外社区网站,也开展户外活动,在全国户外运动中有较大的影响力。

2015年7月17日,徽*坛组织60名坛友到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的大京沙滩开展为期三天的海滨户外活动。当日16时许*,活动领队钱*率领全体坛友到达霞浦县港湾酒家,并于18时许*集中吃饭。饭后,60人分别入住宾馆或沙滩露营。当晚23时许*,钱*躺进帐篷休息,刚进入睡眠状态,郑*及俞*欢笑)闯进帐篷对钱*大打出手,导致钱*身体多处受伤,俞***大打出手的原因是怀疑钱*带的团里有人冒充其在桥头饭店订了第二天午餐一桌。霞浦县公安局吕峡边防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经调查认定郑*及俞***负全部责任,后郑*及俞***赔偿钱*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7月18日7点多,汪*相继在全国户外攻略向导总群(qq号15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6)、全国各地户外驴友领队群(qq号19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3)、华东户外领队群(qq号2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2)、中华户外网全国领队群(qq号2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04)、黄山*协会群(qq号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3)、徽州户外社区户外总群(qq号1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0)、浙江绿谷户外领队接待群、闽浙*部联盟群、黄山*老友群等发布虚假信息,称u0026ldquo;最新消息,黄山某家户外论坛昨晚在大京沙滩,因为吃饭逃帐,领队被打了,据说是徽州大论坛领队华*安排队员吃农家乐,吃好没付钱,结果被打了,预知详细情况,可与我联系u0026rdquo;。当有人问u0026ldquo;怎么会呢?u0026rdquo;,汪*回答u0026ldquo;千真万确u0026rdquo;。

汪*造谣后,部分不明真相的驴友到处转发,并谩骂徽州大论坛及钱*,姚*也接到大量询问电话,造成徽州大论坛及钱*名誉严重受损。

2015年7月21日,徽州大论坛发表了u0026ldquo;关于7u0026middot;17事件的真相与严厉谴责造谣中伤华*及论坛声誉行为的声明u0026rdquo;(网址为:http://bbs.517huizhou.com/forum.phpmodu003dviewthreadu0026amp;tidu003d83557u0026amp;fromuidu003d9580),对汪*的行为进行谴责,并要求其道歉。但汪*于2015年7月23日在徽州户外社区网站上发表了u0026ldquo;关于徽州大论坛公布7.17事件的说明以及全国户外攻略总群的调查报告u0026rdquo;(网址为:http://www.97hzhw.com/forum.phpmodu003dviewthreadu0026amp;tidu003d6651),进一步损害了两原告的名誉。随后其又怂恿俞***于2015年8月5日在徽州户外社区网站上发表了u0026ldquo;关于7.17大京沙滩打人事件当事人的真实叙述u0026rdquo;(网址为:http://www.97hzhw.com/forum.phpmodu003dviewthreadu0026amp;tidu003d6708),再次损害两原告的名誉。

两原告认为,7u0026middot;17大京沙滩打人事件已得到圆满解决,但远在千里之外的被告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恶意中伤两原告,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且被告态度恶劣,无任何歉意表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u0026ldquo;关于徽州大论坛公布7.17事件的说明以及全国户外攻略总群的调查报告u0026rdquo;(网址为:http://www.97hzhw.com/forum.phpmodu003dviewthreadu0026amp;tidu003d6651)及u0026ldquo;关于717大京沙滩打人事件当事人的真实叙述u0026rdquo;(网址为:http://www.97hzhw.com/forum.phpmodu003dviewthreadu0026amp;tidu003d6708)的帖子;2、被告在徽州户外社区网站、徽州大论坛及全国户外攻略向导总群(qq号15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6)、全国各地户外驴友领队群(qq号19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3)、华东户外领队群(qq号2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52)、中华户外网全国领队群(qq号2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04)、黄山*协会群(qq号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3)、徽州户外社区户外总群(qq号1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0)等发表经原告及法院审核的道歉书;3、被告赔偿原告徽大传媒公司精神抚慰金10万元,赔偿原告钱*精神抚慰金2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徽*公司、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国际域名注册证书,证明徽州大论坛由徽*公司注册成立;3、黄山日报社、黄山新闻网新闻、黄*宣传部文件,证明徽州大论坛系黄山地区知名网站,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4、聊天记录截屏照片13张,证明被告造谣事实;5、被告与庄*(网名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造谣带有明显恶意目的;6、被告与某队员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明知其发布的帖子与事实不符;7、徽州大论坛关于u0026ldquo;7u0026middot;17事件u0026rdquo;的真相与严厉谴责造谣中伤华*及论坛声誉行为的声明,证明原告澄清事实,并要求被告道歉;8、关于徽州大论坛公布7.17事件的说明以及全国户外攻略总群的调查报告,证明被告继续造谣、伤害原告;9、关于717大京沙滩打人事件当事人的真实叙述,证明被告恶意损害原告名誉;10、律师费发票、支付记录,证明原告支出了律师费6000元。

被告辩称

汪*在庭审中辩称:1、原告叙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于2015年7月18日收到的消息是钱*吃饭未付钱而被打,被告在发布消息时不存在恶意的心态,俞***于2015年8月15日发布的帖子也并非被告怂恿,是其自主发布;2、徽*公司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主体不适格,于法无据,钱*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从过错程度上也不应得到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00元律师费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汪*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徽州大论坛关于u0026ldquo;7u0026middot;17事件u0026rdquo;的真相与严厉谴责造谣中伤华*及论坛声誉行为的声明的跟帖,证明原告在处理u0026ldquo;7u0026middot;17事件u0026rdquo;中也存在过错。

对徽*公司、钱*提供的证据,汪*质证认为:证据1、2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其在全国具有影响力;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听不清楚是否是被告的声音,录音中所说的u0026ldquo;带有目的u0026rdquo;,是否是恶意目的并不清楚,其实是澄清事实,u0026ldquo;庄*u0026rdquo;在qq群里说我人品差,所以我才打电话责问他,与本案无关;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并不能证明被告有继续侵权的行为,因为该聊天记录的时间是7月23日,而被告发布的消息均在7月18日,不能证明被告在7月18日时具有恶意;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在第一时间发布谴责声明,所以侵权范围并没有像原告所说的那么大;证据8被告没有一句话是损害原告名誉的,全都是被告对本案事实的阐述,不存在继续侵权;证据9不是被告所发,与本案无关;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应得到支持。

对汪*提交的证据,徽大传媒公司、钱*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大量的跟帖不受网络经营者控制,不能证明原告在处理此事中存在过错。

对徽*公司、钱*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徽州大论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部分图片中并无汪家仲所发信息,本院予以部分采信;证据5可以确认系被告与他人的对话,内容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内容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系徽州大论坛对事实的澄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系被告发布,本院予以采信;证据9不是被告所发,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0真实合法,可以证明原告支付了律师费,本院予以采信。

对汪*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该跟帖并非原告发布,内容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徽州大论坛系由徽*公司于2011年5月28日注册成立的网站,该论坛组织户外活动,钱*(网名华哥)系该论坛版主兼活动领队。徽州户外社区系由汪*(网名地板、顺顺等)注册成立的网站,也组织户外活动。

2015年7月17日,徽*坛组织坛友到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的大京沙滩开展户外活动。当晚,活动领队钱*遭到他人殴打。2015年7月18日,汪*相继在全国户外攻略向导总群、全国各地户外驴友领队群、黄山*协会群、徽州户外社区户外总群、浙江绿谷户外领队接待群、黄*俱乐部老友群发布信息,称u0026ldquo;最新消息,黄山某家户外论坛昨晚在大京沙滩,因为吃饭逃帐,领队被打了,据说是徽州大论坛领队华*安排队员吃农家乐,吃好没付钱,结果被打了u0026rdquo;。

2015年7月21日,徽州大论坛管理员在该论坛上发布了帖子u0026ldquo;徽州大论坛关于7u0026middot;17事件的真相与严厉谴责造谣中伤华*及论坛声誉行为的声明u0026rdquo;,对钱*被打事件进行澄清并对汪*的行为进行谴责。2015年7月23日,汪*在徽州户外社区网站发布了帖子u0026ldquo;关于徽州大论坛公布7.17事件的说明以及全国户外攻略总群的调查报告u0026rdquo;,对徽州大论坛的行为进行谴责。

另查明:2015年8月17日,徽*公司向安徽*事务所转账支付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汪*明知钱*被打的原因并非吃饭不付钱,但其故意捏造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徽州大论坛的注册*媒公司与户外活动领队钱*受到他人负面评价,汪*的行为已侵害了徽*公司及钱*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汪*辩称其发布信息时已注明u0026ldquo;据说u0026rdquo;,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其未写明据谁说、有何凭据、是否已经核实等信息,且在其他网友询问时,其答复千真万确,可见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汪*在徽州户外社区网站、全国户外攻略向导总群、全国各地户外驴友领队群、黄山*协会群、徽州户外社区户外总群、浙江绿谷户外领队接待群、黄*俱乐部老友群发布了侵权信息,徽*公司及钱*诉请由汪*在上述qq群及徽州户外社区网站、徽州大论坛中发布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汪*在发布道歉书前应经本院审核同意。汪*在徽州户外社区网站上发布的帖子u0026ldquo;关于徽州大论坛公布7.17事件的说明以及全国户外攻略总群的调查报告u0026rdquo;至今未删除,徽*公司及钱*要求汪*停止侵权、删除该帖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徽州户外社区网站上发布的帖子u0026ldquo;关于717大京沙滩打人事件当事人的真实叙述u0026rdquo;并非汪*所发,且从内容来看,并无对徽*公司及钱*的侮辱、诽谤等情形,徽*公司及钱*要求删除该帖子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自然人,徽*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钱*虽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其受到损害的后果并不严重,其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徽*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6000元属于财产损失,但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结合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本院酌情认定汪*赔偿徽*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黄山徽*有限公司及钱*的侵权行为,删除在徽州户外社区网站上发表的帖子u0026ldquo;关于徽州大论坛公布7.17事件的说明以及全国户外攻略总群的调查报告u0026rdquo;;

二、被告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徽州大论坛、徽州户外社区网站、全国户外攻略向导总群、全国各地户外驴友领队群、黄山*协会群、徽州户外社区户外总群、浙江绿谷户外领队接待群、黄*俱乐部老友群中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黄山徽*有限公司及钱*赔礼道歉,书面材料发布前应经本院审核同意;

三、被告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山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四、驳回原告黄山徽*有限公司及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黄山*有限公司及钱*负担1310元,由被告汪*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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