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秦*、北京艺*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陈*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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