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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之家信息**公司与白*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以下简称车之家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之委托代理人贾*、被告车之家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曹*和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称:原告所负责的北京*车用品商行,系经工商部门依法成立的销售汽车用品的合法机构。被告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刊登了侵犯原告名誉权及隐私权的文章。被告将原告公司门头实景拍摄并醒目标明无良商家黑店,且全文以无良商家相称,并以骗子称呼,并曝光车主私人QQ信息、车辆信息、店铺坐落等详细信息,导致部分不明真相的客户认为原告为不良商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为此原告向被告发了律师函要求提供发文者的详细信息,至今未提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汽车之家网站(www.autohome.com.cn)论坛首页连续30天刊登道歉信息;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1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5.被告向原告提供侵权人网名为“枭悦”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车之家公司辩称:1.我方是合法经营主体,也有完善的管理措施。论坛是虚拟社区,每天有数量庞大的帖子,对于涉案帖子无法逐一审核和核实,我方也没有审核义务,在原告不通知的情况下我方无法发现帖子涉及侵权,无法删除。2.发帖人对发帖内容负责,我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帖,我方2014年9月11日收到原告发送的律师函邮件后当天删除了侵权帖子,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且原告通知我方之前就对涉案帖子进行了公证。3.不认可帖子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名誉。该帖的点击量不高,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4.我方无法提供网络用户的注册信息,也不要求网友实名注册。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福*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小瓦窑张仪村路2号元*和永福汽车用品市场A19、A20。

被告系汽车之家网站(网址autohome.com.cn)的经营者。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到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对被告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首佳内民证字第2732号公证书显示: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club.autohome.com.cn/bbs/thread-c-692-33433609-1.html,进入当前页面,显示该网站奥迪A4L论坛有《以事实揭露京城一无良贴膜美容商家,望各车友引以为戒》一帖,发表时间为2014年9月4日15:31:21,发帖人为“枭悦”,在2014年9月10日截图时点击量为9307,回复数为230。帖子中的内容有:“某位心地单纯的小姑娘新提白色A4L一部,见他人改色心喜便欲尝试,在某群透露心声,此店主闻之大悦,赶忙联系车主……第一次贴完之后,……发现问题多多……简单对此人此店此事件做下评述:……请不要打着北京*车队或其他群体的名义招摇撞骗,你也没有半点的推荐权利,……还望自重,为刚出生的女儿积德,多行善事。……明显的留白和发泡都被你称之为店内标准就是如此,……是无良无德的表现,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质量好坏是非对错一眼便知,不要用一点点的利润便抹杀本就不多的信誉。……经本群及外群多名车友证实其不良商业行为,只求牟利,不负责任,以次充好,蒙骗不懂行情车友,已被本群及多个北京奥迪群体除名。”该帖子发布的照片中含“北京福源盛海汽车装饰”店门头照片、店铺所在位置的地图截图、昵称“麦子”的QQ资料截图、昵称“麦子”申请入群情况截图、“本群须知”截图。其中地图截图显示位置为张仪村路,“麦子”QQ资料截图显示QQ号、姓名“小白”等信息。

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9月4日即通过拨打被告客服电话及到被告办公场所沟通的方式要求被告删除涉案帖子,客服告知其向发送邮件处理,原告就此主张未举证证明。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9月4日向上述邮箱地址发送了电子邮件,但被告未予删帖,其就此提交了2014年9月4日由向发送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内容为要求删除涉案帖子并粘贴了部分内容截图。被告对该邮件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并非被告邮箱地址,邮箱后缀与被告无关,对原告所述2014年9月4日通知情况不认可。2014年9月11日,原告委托律师向邮箱地址发送了律师函扫描件,并向被告邮寄了书面律师函,内容为“要求被告5日内撤销涉案帖子,并告知文章发布者信息,否则将直接追究法律责任。”被告认可收到2014年9月11日电子邮件及书面律师函,主张其于当天即删除了涉案帖子,被告就此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帖子于2014年9月11日14:10分被删除(或屏蔽)。原告对该网页打印件真实性均无异议,主张被告删帖的行为视为其认可帖子内容侵权。

被告主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数量庞大的帖子无法逐一审查,对涉案帖子无事前审查义务,且被告已采取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有完善的管理规定,对网友论坛活动及意见反馈有相应的规范和措施。被告就此提交了其网站公示的《论坛违规内容处理规范》,其中3.1条至3.3条对侮辱、辱骂、隐私等“恶意”内容的处理标准规定为:第一次删除、第二次删除并酌情对账号进行禁止发帖和回复的处理。被告提交的《汽车之家用户服务使用协议》第1条载明:用户接受本协议点击“同意以下服务条款,提交注册信息”按钮完成注册,这表示用户与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接受所有的服务条款;第3条载明:用户在使用汽车之家服务过程中,不得利用汽车之家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信息资料;第16条载明:用户承诺发表言论要:……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内容。被告提交的其网站登载的法律声明载明:用户不得上载、张贴、用电子邮件或其他方法传送违法、……辱骂性的、骚扰性的、侵权性的、侮辱性的、……诽谤性的、侵害他人隐私的……以及其他您无权传送的内容。被告另提交了其“网站问题反馈”页面打印件及“联系我们”页面打印件,显示的“互动论坛投诉与咨询”E-m*为。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关于原告要求提供发帖人网名为“枭悦”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其不强制网友实名注册,客观上能够提供的仅是网友注册时填写的信息。本院向被告调取了网名为“枭悦”的相关注册信息,被告提交了“枭悦”在其网站注册登记的全部信息打印件,包括用户ID、注册时间、注册IP、手机号等信息。原告表示被告提供的信息不能准确体现发帖人身份,被告未要求用户实名认证,导致其无法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就保全费提交了金额1000元的发票1张,就律师费提交品名为律师函、金额为3000元的发票1张以及金额为12000元的民事代理费发票1张。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发票、律师函、快递单、《论坛违规内容处理规范》、《汽车之家用户服务使用协议》、网友注册信息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涉案帖子发布行为的主体并非被告,而系论坛的网络用户,故被告并非直接侵权人。被告为电子公告服务的提供者,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论坛内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因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中出现了涉嫌侵犯个人民事权益的内容就推定该网络服务商应当“知道”该侵权事实。被告已通过《论坛违规内容处理规范》、《汽车之家用户服务使用协议》提示用户不得侮辱、诽谤他人,并提供了权利人侵权投诉渠道,应视为已尽到事前提示义务。原告虽主张曾拨打被告客服电话及到被告办公场所通知被告删除侵权帖子,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被告提交的2014年9月4日电子邮件显示的收件地址与被告公示的投诉方式不符,从后缀上亦无法体现与被告的关联,无法证明其于2014年9月4日向被告进行了有效通知。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收到原告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当天即删除了涉案帖子,故被告已履行了事后监督义务,已属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了措施,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及律师费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发帖人相关信息的主张,被告在诉讼中已提供了其所能掌握的全部信息,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的情节,故被告对该项请求已履行完毕,法院不持异议,并不再对此问题予以处理。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由白*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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