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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任公司与北京市门**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委会)与被告北*责*司(以下简称京*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被告京*团的委托代理人凤超颖、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委会诉称:2014年2月,我村委会发现京*团在网址为www.360byd.com的网站上发布了王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信息显示项目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南港村,项目为政府安置房和沿街商铺及零售市场,性质为在建工程。我村委会未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与京*团达成相关协议,京*团发布的虚假信息给南港村村民的生活造成困扰,故诉至法院要求京*团在南*委会张贴相关内容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南港村不存在王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书面告知。

被告辩称

被告京*公司辩称:王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承建方为北京*产公司,该公司是我公司的子公司,据我公司所知,该项目地址并不位于南港村范围内,我公司并未在网址为www.360byd.com的网站上发布王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信息,也不知道该信息是谁发布的,我公司不同意南港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网站首页网址为www.360byd.com,网站名称为通达士个人生活秀(以下简称通达士网),该网站曾载有王平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工程简介记载地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南港村,联系方式记载有发展商为北京*产公司(隶属于京*团)等内容。南*委会以京*团系上述信息的发布者为由,将京*团诉至本院,审理中,南*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京*团系上述信息的发布者。另查,通达士网的主办单位名称为胡燕,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

上述事实,有张*、付*、凤超颖、王*的陈述,网页打印件,村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南*委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信息的发布者为京*团,京*团也并非通达士网的主办单位,故南*委会以京*团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市门*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一式两份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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