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薛**与被告伊犁伊**责任公司产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锋诉被告博乐市铜*限责任公司、伊犁伊*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锋以已与被告博乐市铜*限责任公司、伊犁伊*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伊犁伊*责任公司已付款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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