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限公司、被告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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