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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有限公司与宁夏**限公司、徐州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程序转化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限公司、被告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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