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王*因与库尔班艾*、马*、库尔勒*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绿种业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中民一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