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XX与被执行人任X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3年3月27日庆阳*民法院作出(2013)庆中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庆阳*民法院(2011)庆民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及正宁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因据以执行的判决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民法院(2011)庆民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