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威*限公司与被告*涂料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威*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威*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阳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退付原告庆阳威*限公司267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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