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XX与被执行人任X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民法院2013)庆中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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