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锋诉被告瑞风乐家超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锋已与被告瑞风乐家超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对方已付款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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