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北京*术剧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工*栅栏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原告自愿以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北京*术剧院在中国工商*京大栅栏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一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