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北京**术剧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北京*术剧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工*栅栏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原告自愿以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北京*术剧院在中国工商*京大栅栏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一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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