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派博在线(北京**责任公司与世奢会(北京)国际**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派博在线(北京**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司)与被上诉人世奢会(北京)国际**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北京)公司)、原审被告刘*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派**司之委托代理人吴*、王*,世奢会(北京)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毛欧*、田振业,原审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世奢会(北**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新京报在其主办的新京报及网站上于2012年6月15日刊登并发布了标题为《“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的文章,文章使用“皮包公司”为标题,引用不实信息,对世奢会(北**公司企业字号“世奢会”,及世奢会(北**公司代理的世**品协会(以下简称世奢会)相关业务进行大肆损害,致使世奢会(北**公司商业信誉受损,造成多数项目流失、经济损失严重。派**司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用“皮包公司”这样的负面标题;引用各种来源不明的不实信息公然丑化世奢会(北**公司业务形象,意欲引导公众对世奢会(北**公司所代理的业务不信任,造成世奢会(北**公司是“皮包公司”的负面形象。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世奢会(北**公司代理世**品协会授权业务,在国内从事相关对外贸易的代理与经营,世奢会(北**公司在此基础上投入了大量宣传、广告工作,并以此组织了多个大型活动,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赢得商业信誉,经过多年的努力,积累了较好的客户资源与行业声誉,来之不易。“世奢会”是世奢会(北**公司的企业字号,对客户具有明显的显著性,派**司发布的负面不实报道,直接导致世奢会(北**公司业务及商业信誉严重受损,派**司的行为不仅使世奢会(北**公司业务的社会评价彻底降低,更使世奢会(北**公司经济受到极大伤害,既损害了世奢会(北**公司商业信誉、侵犯了世奢会(北**公司的权益,也因此导致业务停滞、客户流失、项目流产,这种严重侵权行为,是派**司发布不实的负面文章所致,派**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派**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全国**会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派**司:1.停止侵权行为,撤销侵权文章,断开网络转载链接;2.出具书面道歉函、撤稿函;3.在派**司网站上以同样篇幅发表道歉文章,公开赔礼道歉;4.在派**司网站首页发布道歉声明保留至少三个月,恢复世奢会(北**公司名誉;5.赔偿世奢会(北**公司被网络侵权而导致的经济损失30万元;6.支付世奢会(北**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7.诉讼费由派**司承担。刘*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派**司、刘*在一审法院共同辩称:我们对世奢会(北京)公司代理人毛*欧*的身份有异议,在南磨房法庭开庭时他说是世奢会的首席代表,我们报道的对象是世奢会,而不是世奢会(北京)公司,即便他们之间是授权关系,也不能以其名义起诉我们。北京**城分局已对世奢会(北京)公司进行了吊销执照的处罚,它有可能不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另外,我们在撰写文章时,对展方、专家、知名网友等相关人员进行过采访,也通过电话和世奢会的首席雇员毛*欧*进行询问。世奢会(北京)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说明它是一家公司,和我们的报道没有关联性。而且我们在文章中明确写明所有的世奢会都是代表世**品协会。派**司文章标题是“被指”,说明是有人质疑,文章中写的毛*欧*的回应都是有录音记录的,而非我们杜撰。另外,刘*的写作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世奢会(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应当由新闻出版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案中刘*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派**司经营的网站www.bjnews.com.cn是新京报的官方网站,虽然其刊登的文章内容系来源于2012年6月15日的新京报,但这亦不能免除其对涉案文章内容的审查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存在如下争议:一、涉案文章中报道的“世奢会”是否指向世奢会(北**公司,如果指向的不是世奢会(北**公司,是否构成对世奢会(北**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二、涉案文章内容究竟是否构成报道失实、评论不当,构成对世奢会(北**公司的侮辱或信用毁损;三、派**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关于第一个争议,涉案文章开篇即写道,“今年初,由世**品协会(以下简称‘世奢会’)发布的一份排行榜令这个名头响亮的组织引起意想不到的关注。”后文均以“世奢会”这一简称来进行表述,因此从表面上来看,此文报道的内容应当是“世奢会”的相关情况,不构成对世奢会(北**公司名誉权的直接侵害。但是,在认定媒体的言论是否构成对某一主体的名誉侵权时,应当结合作品的上下文内容及语境等进行整体判断。涉案文章的内容十分丰富,不仅考证了世奢会的注册信息、世**品协会中国代表处与世奢会之间的关系,还分析了“世奢会”组织的发布会、参加的各地会展等活动。可见,涉案文章并非全文围绕世奢会这一家机构进行报道,而是由此展开,报道了与世奢会相关的其他内容。世奢会(北**公司开展的业务活动如展会、“世**品协会2011官方报告发布会”也在其中。并且,文章中有三处地方直接提到了世奢会(北**公司的名称,世奢会(北**公司的副总经理毛*也是派**司的采访对象。因此,结合涉案文章的整体内容及文章配图,派**司所发表的涉案文章足以让社会公众认定世奢会(北**公司即为报道针对的对象之一。故派**司关于世奢会(北**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第二个争议,世奢会(北**公司主张涉案文章存在至少10处报道失实的地方。从文章的整体内容来看,虽然大部分内容经过撰文记者本人的核实,但仍有内容派**司、刘*无法提供详细的消息来源。涉案文章多处引用了“花总丢了金箍棒”等网友在微博上曝料的内容,及化名人物唐*的采访内容,如“唐*发现,除意大利品牌Monticello外,其他奢侈品牌展品,如包、手机、珠宝等均非品牌代理商提供,而是由世奢会中国员工和毛*的朋友带到展会。唐*还看到,‘世奢会’员工站在展品旁扮演品牌代理商的工作人员”、“唐*的同事曾提及,展会有部分展品为赝品。唐*说有可能,他和同事曾用普通红酒伪造高档红酒,在某发布会的前一晚,唐*和几个同事,一起把购买的普通红酒原有标签泡水后揭下来,贴上另一种标签,冒充高档红酒现场拍卖”、“在发布会前一晚,唐*和同事熬夜上网,搜集数据,并汇总到毛*处,毛*写就报告,成为6月9日论坛上的演讲内容。唐*说,9日上午9点的发布会,原定的多国大使馆商务参赞演讲,只有两个与毛*有些私交的人出席。其他人则由‘世奢会’请的人‘扮演’。唐*记得,毛*从财富中心找了一个咖啡店的日籍女老板,来做日本奢侈品报告”等。在世奢会(北**公司举证证明了相关事实,尤其是庭审中世奢会(北**公司的证人王*自称就是“唐*”的情况下,派**司仍然未直接对此作出回应和反驳,让法院实难采信相关曝料人员言论的真实性。此外,派**司虽然提交了相关采访对象的录音资料,但录音对象的身份情况并未向法庭提供,被采访人也未出庭作证,故法院难以采信其言论的真实性。法院认为新京报对媒体从业人员撰写、发表报道或文章,负有真实性审核义务,而涉案文章存在多处未经核实的言论,违背了其作为媒体的审核义务。此外,文章的标题使用了“被指皮包公司”,整篇文章的内容围绕对世奢会及其相关活动的质疑展开,文章开篇即写道“世奢会的真实面目到底是什么,网友的质疑是否合理。随着记者调查,一个由中国人注册的、顶着‘世界’名头,打着‘协会’旗号的‘皮包公司’逐渐浮出水面”,这些内容都足以使得世奢会(北**公司在受众中的评价降低。虽然文章也引用了采访世奢会(北**公司副总经理毛*的内容,一定程度上想保持公正的报道态度,但整篇文章的内容足以导致作为企业的世奢会(北**公司名誉降低、信用受损。据此,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已经构成对世奢会(北**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关于第三个争议,结合上文所述,派**司在刊登涉案文章时,引用了一些未经核实的网友曝料信息,采访了不能提供消息来源的“世奢会前员工”,其内容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世奢会(北**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派**司应当预见到这篇报道的内容会导致世奢会(北**公司经济能力和公众信赖降低的不良后果,属于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世奢会(北**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鉴于派**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世奢会(北**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故应当停止侵权并向世奢会(北**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院结合派**司刊登侵权文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侵权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派**司在其主办的新京报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向世奢会(北**公司公开致歉,具体内容由法院审定,如派**司拒绝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派**司负担。至于世奢会(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发出撤稿函、在网站上发布道歉声明三个月、在中**院网上刊登道歉声明等,超出派**司、刘*侵权责任程度,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世奢会(北**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考虑到派**司、刘*的报道虽然有失客观、公允,但涉案文章发表时多家媒体都在就“世奢会”进行相关报道,且新京报网系转载新京报相关文章,应当区别于原发媒体的责任,故世奢会(北**公司要求派**司、刘*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世奢会(北**公司为保全本案证据而支出的公证费属合理维权费用,应当得到支持,但世奢会(北**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包含多篇报道,故法院酌情判令派**司支付世奢会(北**公司公证费2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派博在线(北京**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于2012年6月15日刊登在www.bjnews.com.cn的标题为《“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的文章。二、派博在线(北京**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新京报》官方网站www.bjnews.com.cn的显著位置刊登向世奢会(北京)国际**限公司的致歉声明,具体内容由法院审定,如派博在线(北京**责任公司拒绝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派博在线(北京**责任公司负担。三、派博在线(北京**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世奢会(北京)国际**限公司支付公证费二百元。四、驳回世奢会(北京)国际**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派博在线(北京**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后,派**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世奢会(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世奢会(北**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文章中的世奢会指的是世界奢侈品协会,不是世奢会(北**公司。世奢会是一家美国成立的公司。世奢会(北**公司与世奢会之间仅存在代理关系。世奢会(北**公司非法使用“世奢会”作为字号,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2.派**司关于世奢会(北**公司的报道是客观真实的,有可靠消息来源,没有侵犯世奢会(北**公司的名誉权。文章中仅三处提到世奢会(北**公司名称,此三处为对化名人物唐*及毛**的人物采访,有录音为证。3.即使针对世奢会,派**司的报道来源也是真实可靠的,且评论客观。本案记者采访依据的内容包括:毛**的采访录音、田的采访录音、田的证人证言、田的身份信息、吴*(网名“花总丢了金箍棒”)的采访录音、世奢会注册类型的查询信息、世奢会官方网站的注册信息、唐**方的采访录音、专家证人梅的采访信息、毛**身份和学历信息等。以上信息可以证实,关于世奢会的报道内容,派**司均有真实的消息来源。新闻的时效性和新闻记者调查核实权利的有限性等新闻工作的特性决定,新闻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和法院判定的法律事实,界定新闻报道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本案文章刊登之前,世奢会已经被多家媒体及专家所质疑,报道所依据的采访材料在一般人看来均相信其为真实的,本文报道的内容已经达到了“新闻真实”的标准。4.一审法院审理中,世奢会(北**公司提供了一自称为“唐*”的男性证人王*作证,王*有人授意其做虚假陈述,在接受采访时陈述世奢会的展品使用假展品等。而派**司在二审中提供的录音、刘*的陈述、田的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化名“唐*”的员工实为一名女性,且王*的证言并不能证明文章对化名“唐*”的采访内容没有真实来源,一审法院认定错误,要求对王*进行严惩。5.世奢会已经成为一个公众事件,派**司作为一家传统媒体,有责任和义务对世奢会进行报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满足公众知情权。综上所述,派**司的文章客观公正,来源真实可靠,没有侵害世奢会(北**公司名誉权的事实,主观不存在过错。

世奢会(北**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派**司的上诉意见,其主要答辩意见是:1.争议文章虽然明着是指世奢会,但是整篇文章针对的都是世奢会(北**公司举办的活动,一审法院结合文章整体内容,认为公众足以相信世奢会(北**公司是报道针对的对象之一是正确的。2.文章以吴*的言论为准,而吴*涉嫌在微博发布诽谤言论对世奢会(北**公司实施敲诈,足以证明文章的内容失实。3.文章中存在大量未经核实的内容,违反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报道的若干规定。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无论是自采的还是转发的新闻报道,都必须注明消息来源,真实的反映获取消息的方式。除因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的消息来源。4.派**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文章言论的真实性,文章中引用的“花总丢了金箍棒”、化名唐*等人的言论都是不真实的,违反了新闻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的规定。5.整篇文章存在贬损言论,无论派**司怎么解释,文章中关于“冒充大使馆人员”、“假冒葡萄酒”、“数据造假”等方面的内容,派**司至今不能证明其真实。文章中使用“皮包公司”、“骗子”、“山寨”等言辞损害了世奢会和世奢会(北**公司的名誉。6.派**司称世奢会(北**公司在一审中申请出庭的证人王*涉嫌提供伪证,但派**司至今也没让他的证人化名“唐*”的人出庭作证否定王*的证言。7.对于派**司提供的北京**工商局曾经吊销世奢会(北**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世奢会(北**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且北京**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相关的申诉并已将原判决发回重审。上述证据不能说明世奢会(北**公司丧失主体资格。综上,虚假新闻损害媒体公信力、误导公众,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未提出上诉,但其表示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派博公司的上诉意见,不同意世奢会(北京)公司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新**社于2012年6月15日出版的新京报A14、A15版刊登了题为《“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的文章(以下简称争议文章)。争议文章占据了2012年6月15日新京报A14版的一半版面及A15版的全部版面,并在A15版配图4张(配图文字分别为“第一届唐山奢侈品展上的阿斯顿?马丁跑车。该跑车在展会结束前一天被开走”、“‘世奢会’给太**公馆的授牌”、“毛*在2011年‘世奢会’官方报告发布会上。该报告会专家之一”、“‘世奢会’中国代表毛*”)。同日,由派博公司经营的新京报官方网站(www.bjnews.com.cn)上刊登了上述争议文章。

世奢会(北京)公司主张争议文章的侵权内容及侵权情节为:1.文章“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标题下面显著署名:记者:刘*;经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未查到有该记者登记,刘*没有记者资格;另外,新京报社署名的“刘*”,公安网查无此人,其真实姓名为刘*,该文章署名使用假名字。依据相关规定,刊播新闻报道必须署采访记者和责任编辑的真实姓名。2.文中称:5月中,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以下称“花总”)发现世奢会美国总部官网域名的注册地是中国,注册人也是中国人。他怀疑国际组织世奢会是只存在于中国的一个“山寨组织”。3.文中称:世奢会的真实面目到底是什么,网友的质疑是否合理。随着记者调查,一个由中国人注册的、顶着“世界”名头,打着“协会”旗号的“皮包公司”逐渐浮出水面。4.文中称:5月15日,世奢会被网友质疑是皮包公司。网友调查发现,世奢会美国总部官网域名的注册地是中国,注册人也是中国人。而世奢会在官网上称,自己是“全球最大的奢侈品研究与管理的权威组织”。5.文中称:“花总”检索了美国NPO(Non-profit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数据库,没有找到世奢会。世奢会注册地在美国特拉华州。“花总”在该州政府网站上,查到其注册资料,注册资料显示:世奢会注册性质是corporation(指商业性的)。这与世奢会官网的信息相悖。6.文中称:唐*(化名)是世奢会中国代表处一名离职员工。他告诉记者,世奢会中国代表处在华贸时,租用了一间16平米的办公室,水吧、会议室均与其他公司共用。7.文中称:唐*的同事曾提及,展会有部分展品为赝品。唐*说有可能,他和同事曾用普通红酒伪造高档红酒,在某发布会的前一晚,唐*和几个同事,一起把购买的普通红酒原有标签泡水后揭下来,贴上另一种标签,冒充高档红酒现场拍卖。8.文中称:唐*说,这次展会因很多展品没有到场,而且被展方——唐山东**有限公司发现借车出展,展方发函要求按合同双倍赔偿,后不了了之。9.文中称:这些数据是怎么来的?唐*回忆了2011年世奢会制作蓝皮书的情景。在发布会前一晚,唐*和同事熬夜上网,搜索数据,并汇总到毛**处,毛**写就报告,成为6月9日论坛上的演讲内容。10.文中称:唐*说,9日上午9点的发布会,原定的多国大使馆商务参赞演讲,只有两个与毛**有些私交的人出席。其他人则由世奢会请的人“扮演”。唐*记得,毛**从财富中心找了一个咖啡店的日籍女老板,来做日本奢侈品报告。

一审中,派博公司及刘*就争议文章主张如下消息来源:毛*采访录音、吴*采访录音、唐山展方的采访录音、叶采访录音、世奢会官方网站信息。世奢会(北京)公司对毛*采访录音、吴*采访录音认可,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

二审中,派**司及刘*补充提交争议文章中化名“唐*”的人的采访录音(以下简称采访录音)及速写文本等,并称唐*系田*化名,一并提供姓名为“田*”的工作名片、田*身份证复印件、署名“田*”的书面证言、田*的公证视频。采访录音显示,整个采访过程长达4个多小时,采访录音速记文本近百页。采访录音显示被采访对象系女性,争议文章中唐*所述内容基本来自该采访录音。采访录音显示被采访对象主动表达的意识较强且表述流利连贯,对刘*询问一直较为配合,未表现出勉强或拒绝态度。通过刘*询问,被采访对象详细讲述了其在世奢会中国代表处工作期间参与唐山展会、奢侈品官方发布会等事件的经历,表达了自己的感受,并转述了部分同事的意见。被采访对象自称在世奢会中国代表处工作时间较短,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被拖欠工资,还与毛欧*发生过矛盾。此外,田*的身份证信息显示:田*,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经核,该身份证信息真实有效。“田*”的工作名片显示:“田*,大型会议经理,世**品协会中国代表处。”署名“田*”的书面证言称,田*曾于2011年5月至6月在世奢会(北**公司从事大型会议经理工作,并于2012年6月接受了新**社记者刘*关于世奢会的采访,新**社登载的《“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中“唐*”所述内容是田*本人告诉刘*的内容。2014年5月9日,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公证处接受南方**集团委托律师尹*、吴*的调查,并制作公证视频。视频中,田*出示其身份证,所示身份信息与新**社提交的田*身份证信息相同。田*在视频中称其于2012年6月接受了新**社记者刘*关于世奢会的采访,后新**社登载的《“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中“唐*”所述内容是田*本人告诉刘*的,但田*表示不愿出庭作证。此外,派**司还提供了邮件和工作照片、公证书等,以证明田*的身份。世奢会(北**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并申请证人李*出庭作证,李*称,其于2011年7月10日到2014年7月10日在世奢会(北**公司负责人事工作,任职期间从来没有见过田*。派**司、刘*对于李*的证词不予认可。

世奢会(北京)公司称吴*对毛欧*及世奢会(北京)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并提交报警记录、受案回执;称吴*与刘*二人合谋制作虚假文章,并称刘*对吴*的采访录音可以证明二人通谋的事实;称唐*是吴*收买的虚假曝料人,并在一审中申请证人王*,在二审中申请证人崔*、孙*、刘*作证。证人王*称其曾是世奢会(北京)公司员工,2012年6月南方周末记者陈*璐指使王*编造对世奢会不利的言论并曾承诺给予其报酬,后来新**社记者刘*也曾要求采访王*,尽管王*没有接受刘*的采访,但争议文章中唐*所述与王*接受陈*璐采访的内容一致。证人崔*称,2012年6月初,其经朋友刘*介绍,结识吴*和刘*。吴*和刘*指使崔*充当世奢会的员工,编造对世奢会不利的虚假信息并给予崔*报酬。崔*称其于2012年6月8日接受刘*采访并录音,采访时间2、3个小时,争议文章中唐*所述均系崔*按照事先准备的资料编造的。证人孙*称其与刘*系朋友关系。孙*称,2012年6月8日刘*采访崔*时孙*在场,崔*后来告诉孙*其并非世奢会员工,崔*接受刘*采访所述均系受吴*和刘*指使而编造的。证人刘*称崔*是刘*介绍给吴*的虚假曝料人。派**司及刘*对于报警记录、受案回执没有异议,但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派**司、刘*认为刘*对吴*的采访不能证明二人合谋。刘*称其并不认识证人王*、崔*、孙*、刘*。派**司、刘*认为王*、崔*、孙*、刘*等证人涉嫌作伪证,对其证词均不予认可。派**司称,世奢会报道的选题并非刘*个人与吴*策划,而是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

关于世奢会(北京)公司的活动情况,世奢会(北京)公司认可争议文章提到的2011年在河北**展中心举办的第一届唐山国际奢侈品展、《2011年世奢会官方报告蓝皮书》发布会均系世奢会(北京)公司筹办,并认可唐山展会上阿斯顿?马丁跑车确被提前开走,但称原因是买主提前预定。世奢会(北京)公司称该公司在华贸的办公室面积有240平米,但经法庭释明后未提交相关证据。**)公司申请证人乔*作证,证明该公司与大使馆有合作关系。派博公司及刘*对乔的证词不予认可。

关于世奢会的主体情况,派博公司在一审提交的且经世奢会(北**公司认可的世奢会注册信息显示:世奢会注册地是美国特拉华州,性质为corporation,注册地址为美国特拉华州威明顿市纽卡斯尔县音侧路3411号Rodncy大厦104套房。该公司注册申请递送日期为2008年7月29日,公司的初始执行董事与世奢会(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

二审中,世奢会(北**公司提供的中文版世奢会理事会章程载:世奢会属于美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主要业务以规范国际奢侈品市场(包括世界各国奢侈品牌企业、服务业和奢侈品消费者),专业从事奢侈品牌的管理、市场调查、品牌推广、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政府事务调查等,协会目前拥有世界700多个奢侈品企业会员与贸易促进授权,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奢侈品研究与贸易促进的国际组织。世奢会(北**公司称其与世奢会之间系授权关系,其在一审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附有《世**品协会中国地区独家代理协议》,该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为2008年11月5日,协议上载“世奢会(甲方)是成立在美国的国际奢侈品贸易机构,专业从事奢侈品牌资源管理、贸易进出口、产业经济研究、奢侈品企业知识产权代理、商品流通、奢侈品货物进出口,服务于各国奢侈品企业。目前拥有世界各国700多个奢侈品企业会员,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奢侈品研究与管理组织。世奢会(北**公司(乙方)是在中国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等。在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同意接受的情况下,双方自愿签订世**品协会在中国地区业务的独家代理协议,本协议同时适用于美国政府法律和中国政府法律,甲方将中国地区的业务关系授权给乙方代理,甲方提供品牌资源和品牌知识产权。乙方在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目的是促进世界奢侈品企业的对华贸易。”此外协议还载明其他内容。

北京市**东城分局于2013年7月18日对世奢会(北**公司做出京工商东处字(2013)第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世奢会(北**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其中属于字号授权(许*)文件证件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标明其注册商标为“世奢会”,其所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为虚假材料。世奢会(北**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亦属虚假材料。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

关于争议文章中涉及的世奢会、世奢会中国代表处、世奢会(北京)公司三者的关系,派博公司、刘*认为:世奢会指世奢会中国代表处上一级的总部,世奢会中国代表处在北京,而世奢会(北京)公司则出面做活动、走账。所谓总部即世奢会是不存在的,所有的业务、活动都是世奢会中国代表处进行的,事实上总部就是世奢会中国代表处,世奢会(北京)公司则在需要签订合同时才会出现。世奢会(北京)公司称,世奢会与世奢会(北京)公司分别注册成立,是互相独立的机构。世奢会在中国的活动均由世奢会(北京)公司办理,二者存在授权关系。世奢会中国代表处就是指世奢会(北京)公司,没有注册挂牌。

上述事实,有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争议文章点名的对象是世奢会、世奢会中国代表处,文中提到世奢会(北**公司的三处内容均未涉及世奢会(北**公司所主张之侵权情节,故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世奢会(北**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争议文章是否指向世奢会(北**公司。

争议焦点一涉及作品指向。认定作品指向首先要看争议文章内容与特定主体的联系以及读者阅读后的感受。而应当以哪些读者的感受为准,则应当结合主张名誉受损者之社会活动范围判断,因为对主张名誉受损者一无所知的一般公众仅凭作品内容往往无法直接辨别和评价,只有知悉或与其发生一定联系的第三人才能做出判断,同时,也只有该特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才会造成主张名誉受损者的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此外,认定作品指向还应考察作者的写作目的。

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刘*以世奢会(北京)公司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为线索,结合对世奢会(北京)公司“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采访等内容撰写了争议文章。现有证据显示,世奢会(北京)公司使用世奢会的名义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评价,二者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熟悉世奢会(北京)公司或与其存在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很容易认为争议文章指向了世奢会(北京)公司。而刘*在接受法庭询问时的陈述也说明,“揭露”世奢会、世奢会中国代表处与世奢会(北京)公司之间“幕前、幕后”的关系是其写作目的之一。所以,本院有理由认为,争议文章内容与世奢会(北京)公司具备直接关联性,文章全部内容在指向世奢会、世奢会中国代表处的同时也指向了世奢会(北京)公司,世奢会(北京)公司有权就争议文章提起名誉权诉讼。

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是,争议文章内容是否构成对世奢会(北京)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一审法院认定,从文章的整体内容来看,虽然大部分内容经过撰文记者本人的核实,但仍有内容派博公司、刘*无法提供详细的消息来源,主要是化名人物唐*的采访内容,即世奢会主张的十个侵权情节中的7、8、9、10四处内容(以下简称四处内容)。二审中,对于四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是主要争议焦点。通过重点审查四处内容是否侵权并整体考量争议文章的写作目的,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文章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1.化名“唐路”的人是田,刘*对田的采访是真实的。

二审中,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派博公司与世奢会(北京)公司分别就化名“唐路”的人的身份提交了新证据。**公司称一审中**)公司的证人王提供伪证,化名“唐路”的人是世奢会中国代表处前员工田而非王,并提交了采访录音、田的身份信息、工作名片、书面证言、公证视频等。世奢会(北京)公司则称化名“唐路”的人是被吴*收买的虚假曝料人崔*,并申请证人崔*、孙*、刘*出庭作证。世奢会(北京)公司认为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争议文章中“唐路”所述均系恶意编造的虚假消息。结合双方举证,本院作如下认定:

派**司提交的“唐路”的采访录音显示被采访对象为女性,采访时间为2012年6月8日,分次采录,总时长4个多小时,采访速记文本近百页。采访过程没有时间约束,全程流畅,无事先安排、现场表演的痕迹。在录音中,被采访对象主动表达的意识较强且表述流利连贯,对刘*询问一直较为配合,未表现出勉强或拒绝态度。通过刘*询问,被采访对象详细讲述了其在世奢会中国代表处工作期间参与唐山展会、奢侈品官方发布会等事件的经历,表达了自己的感受,并转述了部分同事的意见。据此,本院有理由相信,采访过程是真实的。且派**司提交了被采访对象田*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尽管田*本人未出庭作证,但田*本人在公证视频中确认了其接受刘*采访的事实。世奢会(北京)公司虽有反驳,但其申请出庭的崔*的证言不足以推翻采访录音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刘*的采访对象是被收买的虚假曝料人,同时,由于王*接受刘*采访,其证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争议文章的消息来源是王。

综上所述,派**司称化名“唐路”的人是田,有田本人确认,且派**司提交的采访录音、身份证信息、公证视频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使本院有理由相信化名“唐路”的人是田,刘*对田的采访是真实的。

2.被采访对象田(化名为“唐*”)所曝料的内容不应被推定为虚假信息。

在以被采访对象的口述作为消息来源时,口述内容的不确定性、被采访对象的主观倾向性、消息来源的非官方性、非权威性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报道的客观性。按照客观报道的要求,报道人应当做到:1.应结合口述内容正面还是负面、相关事件是被采访对象亲身经历还是转述、被采访对象所在岗位与相关事件的关联性、被采访对象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以及是否已离职、离职原因、是否要求化名等因素综合判断口述事件的可采性;2.口述内容涉及被报道对象的负面信息,且口述者与被报道对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应避免以口述内容为单一消息源;3.上述第2点涉及的负面信息在没有其他消息源佐证或通过实地调查仍无法确信属实时,应避免直接引用。本案中,化名“唐路”的被采访对象田所述内容大部分经过刘*本人的核实,但亦有部分内容属于未经核实的单一曝料信息。*本人在接受采访时曾要求化名并称其在世奢会中国代表处工作的时间较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被拖欠工资并且与毛欧*发生过矛盾,在此情况下,作者刘*使用田曝料的负面信息作为单一消息源时,从新闻报道的规范要求来看,更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在名誉权诉讼中,对于新闻报道中所引用的单一曝料的负面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应当结合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判断。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媒体只有违背了真实性审核义务,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才构成侵权。反之,新闻媒体没有歪曲事实、不实报道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且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为依据,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责任属一般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方面,报道失实是提出名誉权侵权主张的一方所需举证证明的,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是提出不侵权抗辩的新闻媒体所需举证证明的。

就本案而言,化名“唐路”的被采访对象田*在接受采访时主动性强且表达连贯流畅,其讲述内容十分详细,所述的大部分内容如世奢会中国代表处的办公场所情况、负责人毛*情况、唐山展会、奢侈品官方发布会等活动大致情况以及世奢会中国代表处为楼盘授牌并由世奢会(北京)公司出面与企业签订协议、盖章,唐山展会上阿斯顿?马*跑车被提前开走等一些事实,已经刘*核实确认,辅以田*提供的工作名片,足以使人相信田*曾为世奢会中国代表处员工,其了解世奢会中国代表处的运作情况并实际参与了文章报道的相关活动。尽管田*所曝料的部分内容属于单一曝料的负面信息,但作为相关活动的实际承办方,世奢会(北京)公司亦未就曝料内容涉及的展品来源、官方发布会数据统计、发布会报告人聘请等相关内容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其确系虚假信息,而世奢会(北京)公司申请出庭的崔等人的证言也不能证明化名“唐路”的人系被收买的虚假曝料人。在此情况下,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本院难以认定争议的四处内容确系虚假信息。

3.争议文章主要内容及评论具备事实依据,不构成诋毁、侮辱。

争议文章对中国注册的世奢会网站、世奢会的域外注册信息、组织性质、组织规模以及在其他国家是否有代表机构等涉及世奢会“真实面目”的内容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提出质疑,其质疑并非空穴来风。其中“5月中,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以下称‘花总’)发现世奢会美国总部官网域名的注册地是中国,注册人也是中国人。他怀疑国际组织世奢会是只存在于中国的一个‘山寨组织’”,“5月15日,世奢会被网友质疑是皮包公司。网友调查发现,世奢会美国总部官网域名的注册地是中国,注册人也是中国人。而世奢会在官网上称,自己是‘全球最大的奢侈品研究与管理的权威组织’”,“‘花总’检索了美国NPO(Non-profit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数据库,没有找到世奢会。世奢会注册地在美国特拉华州。‘花总’在该州政府网站上,查到其注册资料,注册资料显示:世奢会注册性质是corporation(指商业性的)。这与世奢会官网的信息相悖。”等内容,虽有引用网友曝料,但作者亦进行了实地调查,且世奢会(北京)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基本真实。

争议文章提出的“‘世奢会’的真实面目到底是什么,网友的质疑是否合理,其后,随着记者调查,一个由中国人注册的、顶着‘世界’名头,打着‘协会’旗号的‘皮包公司’逐渐浮出水面”系有依据的评论意见。现有证据显示,世奢会(北**公司以“世奢会”作为企业字号并自称世奢会中国代表处,以世奢会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发布奢侈品数据、联络外国使馆官员等,利用所谓的世奢会的“国际影响力”提升自己的行业地位和公众影响力。但是,除世奢会(北**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世奢会名义活动外,仅世奢会的注册资料显示这是一家于2008年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活动范围、影响力以及所谓的境外机构。因此,刘*在文章中提出“顶着世界名头”、“打着协会旗号”、“山寨组织”的质疑应属合理。且刘*就其质疑亦征询了世奢会(北**公司副总经理毛*方面的意见,一般读者可以判断,争议文章并没有将世奢会定义为皮包公司,而是提出质疑供公众讨论。因此,总体上,文章结论具备合理依据,不构成诋毁,山寨组织和皮包公司的用语虽尖锐,但不构成侮辱。

4.争议文章具备正当的写作目的。

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以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以此获利的社会主体,一般社会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符合公众利益需要,由此形成了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责任。世奢会(北京)公司称世奢会是一个全球性的非营利性奢侈品行业管理组织,并以其名义联络外国使节、政府组织并开展奢侈品排名、企业授权、奢侈品展会等活动,同时主动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影响与奢侈品相关的社会意见及公众言行,从而进入公众视野,新闻媒体有权利亦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监督。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并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作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

通读文章上下文并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争议文章对世奢会现象的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作者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文章不构成对世奢会(北京)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派博公司对争议文章在网络上的转载行为亦不构成对世奢会(北京)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综上,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193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世奢会(北京)国际**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世奢会(北京)国际**限公司负担6800元(已交纳3650元,剩余3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派博在线(北京**责任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世奢会(北京)国际**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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