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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有限公司与田**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媒联动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的委托代理人王*、闫申虎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媒联动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田雄华诉称:2014年3月18日,案外人郭*XX在其新浪博客发表《郑州一民营医院院长炮制伪证状告后妈——一个后妈的悲泣自述》一文。此后,中*公司在其主办的中国传媒联盟网(www.zgcmlm.com)世间万象栏目中以《郑州一民营医院院长状告后妈炮制伪证骗法院》为标题对上述博文再次编辑发表,文章网址为http://zgcmlm.com/a/shijianwanxiang/2014/0320/6593.html。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1577号判决书以及河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一终字第1278号判决书已经认定郭*XX发表的上述博文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中*公司未经审查核实而在中国传媒联盟网发表上述文章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现我起诉,要求中*公司在人民日报以及中国传媒联盟网首页发表对我的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恢复我的名誉;被告向我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向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被告辩称

中媒联动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提交了(2014)郑*民字第6269号公证书。经公证,网站www.zgcmlm.com内有题为《郑州一民营医院院长状告后妈炮制伪证骗法院》的文章,文内载明所指“医院院长”即是河南*痫病医院院长田*,文章中有“一个自造身世突然冒出来的儿子”、“为吸干后妈的财产,他还‘瞒天过海’,以‘钱财开路’打通其原籍民政局的关系,为其根本未结过婚的‘父母’炮制出‘夫妻关系证明’,并以伪证欺骗法院,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判决”、“为争财产,天降儿子展开‘坑妈’行动”、“炮制伪证,瞒天过海骗过法院”等表述;文内还载明所指“后妈”为郭*XX,并附有落款为郭*XX的“关于原告田*诉被告郭*XX、田X1婚姻无效纠纷再审案的申请”。经询,田*称该文章现已被删除。田*还提交了网站www.zgcmlm.com的ICP备案信息,其中记载该网站的主办单位即为中媒联动公司。

另查,田X1与黄*XX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两子田*、田X2;1996年1月3日,田X1与黄*XX经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郭*XX与田X1于1991年9月19日在郑州*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田X3、田X4;2014年3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再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该院(2011)金*一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田X1与郭*XX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田X1与黄*XX于2012年3月1日在郑州*民政局登记结婚。

经询,田*称其主张的经济损失3000元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1500元;田*未能向本院提交其实际支出上述费用的凭证。

上述事实,有田*陈述、(2014)郑*民字第6269号公证书、(2014)金*一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2014)郑*一终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中媒联动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田*提交的ICP备案信息,能够证明中*公司系网站www.zgcmlm.com的主办单位。田*提交的(2014)郑*民字第6269号公证书,能够证明中*公司在上述网站中发表了题为《郑州一民营医院院长状告后妈炮制伪证骗法院》的文章。田*与田X1、黄XX之间的身份关系已由法院判决查明及认定,田X1与郭*XX之间的婚姻关系亦已由法院判决宣告无效;而中*公司在上述文章中对田*使用了诸如“一个自造身世突然冒出来的儿子”、“为吸干后妈的财产,他还‘瞒天过海’,以‘钱财开路’打通其原籍民政局的关系,为其根本未结过婚的‘父母’炮制出‘夫妻关系证明’,并以伪证欺骗法院,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判决”、“为争财产,天降儿子展开‘坑妈’行动”、“炮制伪证,瞒天过海骗过法院”等表述,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表述具有可靠信息来源;因此,本院认定中*公司的上述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已经构成对田*人格的侮辱,侵犯了田*的名誉权。

中*公司侵犯了田*的名誉权,田*有权要求中*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损失。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本院认为在中*公司主办的网站www.zgcmlm.com中发布声明即已足够。关于经济损失,田*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公证费的情况,故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律师费不属于其合理损失范畴;因此,本院对田*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公司的侵权行为足以使田*受有精神损害,但田*主张数额过高,本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为3000元。

另,虽然本案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但是田*受到侵害的实际民事权利乃为名誉权,故本院按照名誉权纠纷计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七)、(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站www.zgcmlm.com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田*赔礼道歉,为原告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本院审核。

二、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二十五元,原告田*已预交,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田*;另一百二十五元,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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