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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宿松新世纪论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宿*新世纪论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宿*新世纪论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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