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大丰昊坤*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自信息*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原告大丰昊坤*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昊坤*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丰昊坤*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转入下一案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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