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器材超市与被告颜之一、台州*限公司、崔*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北*器材超市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器材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天津市北*器材超市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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