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市**有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南通市*有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执行费27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自行缴纳执行款4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592.13元。后被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案件正在进行异议审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