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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汇福**司涿州分公司与郭**、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汇*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诉被告郭*、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独任审判。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从事房地产中介的企业,其房产信息均是通过“涿州房地产-中介交流”、“涿州市房产网总群”等网络媒体对外发布。“涿州房地产-中介交流”、“涿州市房产网总群”是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息的专业QQ群。2014年11月23日,被告郭*用网名为中介姑娘(QQ号5455)在“涿州市房产网总群”、被告黄*用网名为善水房产(QQ号9419)在“涿州房地产-中介交流”、“涿州市房产网总群”上发布“最近汇福通员工冒充我善水公司员工非常频繁……”等内容。二被告在网上公开的言论影响了汇*公司的信誉。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原告道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用原QQ号(545514775)在“涿州房产网总群”上发表如下内容:本人于2014年11月23日15点23分在本群中发表的“最近汇福通员工冒充我善水公司员工非常频繁……”,此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了对汇*公司信誉影响,本人收回上述言论,并对汇*公司表示道歉。

二、被告黄*于2015年6月30之前用原QQ号(945384719)在“涿州房产网总群及涿州房地产-中介交流”上发表如下内容:本人于2014年11月23日14点59分在本群中发表的“最近汇福通员工冒充我善水公司员工非常频繁……”,此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了对汇*公司信誉影响,本人收回上述言论,并对汇*公司表示道歉。

三、被告郭*、黄*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诉讼费及公证费900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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