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沈*与被告支付宝(中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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