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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互联网的特性,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难以确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另两原审被告住所地为南昌市西湖区,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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