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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限公司诉被告李*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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