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限公司诉被告李*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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