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骏威*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械厂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如皋*械厂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如皋*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如皋*械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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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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