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额尔古纳**责任公司与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额*责*司申请执行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市人民法院(2014)额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37元,合计人民币101237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孟*发出执行公告,要求被执行人2015年9月2日前履行给付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额*责*司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4)额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