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吴*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因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同意本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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