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诉被告鄢陵花都水泥制品厂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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