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闫**诉被告鄢陵花都水泥制品厂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诉被告鄢陵花都水泥制品厂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