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青岛卓*限公司、被告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周*的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周*,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周*的户籍信息,且原告要求本院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