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涯社区网络*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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