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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联启与任**名誉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联启与被告任梽菡名誉权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在天涯、青青岛社区等众多网站发布诋毁原告的文章并严重影响其个人声誉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网络侵权行为、在相关的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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