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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网银在线(北京**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网银在线(北京*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13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上诉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上,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主张其银行存款200000元被人在上诉人的“网银在线”网站上购买了“小金库”,后被人通过上诉人转入与被上诉人同名的另一个人的账户后,该笔款项被他人取走,故双方之间应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北省香河县,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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