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原告菅*冲锋诉被告常小*、被告北*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菅冲锋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菅*冲锋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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